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菁城子:一个食品企业老板眼中的盐业专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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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我因为做“盐业专营”选题,对盐业专营制度进行了一些实证调查。我了解到,湖北京山一家调味食品厂因为食盐质量问题,和当地盐业公司打了多年官司,遂给该公司老板李全玉打电话了解情况。李全玉先生昨天给我回了邮件,详细叙述该案。那些幻想“食盐专营保证质量”的人们不妨看看,食盐专营是如何制度性地侵害消费者权利。

来信照登。感谢李全玉先生。

关于食盐中添加柠檬黄的原因

陈记者:

受害人:京山海兴调味食品有限公司是从事农副产品加工生产酱腌菜的企业,需要大量的食盐为生产原料,因国家对食盐实行的是专营制度,所需食盐是只能从盐业公司购买。历来使用的都是白色食盐,可是从2007年8月开始供应黄色食盐(以下简称黄盐)。受害人开始感到意外,并不乐意接受,盐业公司称这是“韩国配方”专供腌制之用,当时只是口头说法没有文字依据,案发后盐业公司否认“韩国配方”之说,受害人因盐业专营制度别无选择。

使用黄盐后产生了腌制品变质现象,为查清黄盐中究竟含有什么成份,申请我县产品质量技术监督局抽样,封存并委托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进行了检验,检验结果含有不该含有的成份柠檬黄,不符合食盐国家标准GB5461—2000,又申请法院委托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进行了司法鉴定,结论为“该样品检查出柠檬黄含量0.005/kg;不符合国家标准,柠檬黄不允许在食盐中使用的结论”。

本案的事实,反映到了中央国务院、工业化信息部,上级主管部门询问了湖北盐业公司,回答是:防止这些腌制企业将食盐溶入食用盐渠道,而添加了柠檬黄。

而实际情况并非以上说词,湖北应城国家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共七家,除久大(应城)生产黄盐外,其余六家企业生产的还是白色食盐,难道就不怕流入食盐渠道吗?

四年的诉讼之旅,庭审记录、记者采访、司法鉴定,证明该黄盐含有柠檬黄。添加行为纯属滥用食品添加剂,不符合GB2760—2003《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规定。并查明“久大”制盐企业是四川自贡的老板,到湖北应城购买的湖北省盐业公司的矿;湖北盐业总公司在该企业有30%的股份投资,为了将全省腌制企业的用盐,控制在自已企业的经营范围,从中多获取利润而出的馊主意。

我们周边仙桃市、钟祥市、京山县等六家用盐企业都不同程度的受到了危害,已有京山海兴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京山洪泉酱品厂,分别在2008年11月与2009年3月向京山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上六家企业联名上访省政府,上书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国务院秘书长马凯;两封信都有落脚点,李克强总理的信依法转给了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马凯秘书长的信依法转给了湖北省人民政府,又转荆门市政府,京山县人民政府,由县长签阅责成京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查此事,经核查情况属实,并作出了工商行政处罚,没收非法所得的28600元,罚款一万元;查封所有库存产品返回生产厂家。

“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后,国家六部委联合通知,全面清理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该黄盐也于2008年11月被国家责令停产、停销。该黄盐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标准,柠檬黄不允许在食盐中使用,现已被法院认定为不合格产品。按理说本案应当尘埃落定,但由于盐业专营关系,湖北盐业公司在久大公司有投资股份利益关系,严重的政企不分家,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案发后湖北省盐业公司上顶下压,利用手中的行政权利,各级法院说情走后门,利用老百姓不懂法,采取了一系列的愚民政案。一是提出“腌制盐暂无国家标准适用企业标准”,编出个所谓的“久大企业标准”,黄盐外包装上标准的是国家标准GB5461—2000,从未出现过的企业标准与本案无关。一审法院依据“久大企业标准”进行多次错误判决。后因受害人不服上诉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示应依据国家标准,评判本案。二是依据国家标准又要举证因果关系。产品质量侵权案,应当归责被告举证因果关系,因生产者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一审法院又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受害人承担,受害人是一般消费者,知识水平对高科技产品的了解远不能与生产者相比。生产者既然生产了该产品,一定是有科学依据的。添加行为合理合法,不含产生危害的因果关系,应当由生产者来完成。本案现在二审程序,庭审已查明添加行为没有依据,也没有任何单位的检验批准。本案吉凶未卜,有待二审法官如何认定?

说心里话,不是盐业专营限制,当时我就不会购买黄盐,自古以来未见过这种盐,不要又有何处能购买呢?甲地到乙地购买都是违法行为,受害人别无选择。

受害人向法院起诉后,盐业公司为压制受害人,正值农副产品收购季节,不供应食盐给企业。导致新鲜农产品不能及时腌制又造成新的损失,后经县长出面协调才得以解决,他们做错了事老百姓说都不能说。

本案的发生,完全是盐业部门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利用专营的权利,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后果。发生了问题,又不正确对待,企图以权势压人,采取了一系列的欺骗作法。一审法院曲解了国家盐业专卖的目的,盐业专卖就是为了杜绝不合格产品进入食盐渠道,就应该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的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更不能犯了错还受到法律的保护。归根结底还是盐业专营政企不分的结果,制盐企业的产品质量无监督机制,消费者没有选择产品质量的自由权,只能任其摆弄,合法权益完全没有保护的意思。

京山海兴调味食品有限公司
2013年4月26日


© sandra for 中国数字时代, 2013. | Permalink | No comment | Add to del.icio.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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