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早中文网讯)备受关注的“首都机场7•20爆炸案”今日(11月29日)9时终审宣判。法院驳回冀中星的上诉,维持判处有期徒刑6年,但允许监外执行。而他对广东公安公开其’殴打致残案’复查结论的请求,仍未有回应。
据北京法院网官方微博“京法网事”消息,冀中星上诉案今日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中院认为,原判综合考虑冀中星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等从轻情节以及在首都国际机场国际到达出口引爆等从重情节,对冀中星量刑适当。
冀中星代表律师刘晓原在个人微博上公开表示,宣判后,法院允许冀中星哥哥等几个家属会见了冀中星。冀中星哥哥称,法官称,将会把冀中星送回山东老家,监外执行6年徒刑。
今年7月20日,冀中星携带自制爆炸装置至首都机场并最终发生爆炸,其本人重伤、一名民警轻伤。 9月17日,北京朝阳法院对冀中星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并于10月15日做出一审判决,依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认定冀中星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冀中星一直坚持到首都机场是为“喊冤”并非为“爆炸”。一审宣判后,冀中星在法定期限内以其系过失引发爆炸,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且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三中院对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经审核予以确认,认为其放任爆炸结果的发生,引发爆炸,危害公共安全,且致其本人重伤,并致一人轻微伤,行为已构成爆炸罪,应依法惩处。一审综合考虑冀中星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等行为,对冀中星量刑适当。
刘晓原在审判后称,监外服刑可以接受,但应该由国家支付监外执行的相关费用。
他对庭审最终未能公开审判表示不满,并督促广东警方尽快公开冀中星控告的殴打致残案结论。
其代理律师10月17日刘晓原将向北京市三中院快递上诉书,并向广东省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行政起诉状。
在对广东省公安厅的行政起诉状中,冀中星称,2005年6月28日晚,自己驾摩托车载客,遭到治安队员的拦截殴打致残,他曾多次上访,在长达8年时间里未得到解决。
刘晓原向内地媒体《京华时报》表示,公安厅是广东省政府下属的行政机关,对冀中星投诉的“被殴打致残案进行彻查”属于行政履职行为,“这不涉及隐私,不是国家机密,爆炸案一审判了冀中星6年,公安厅仍然不告知’殴打致残案’复查结论,这严重侵犯了冀中星的知情权,是完全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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