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一,中国的两大最高司法机构——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联合公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一经公布,即引起了法学界和舆论的激烈争议。
上述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
仅仅转发500次就有可能被判罪的规定,这一规定引起了中国众多网友在互联网上的调侃。有网友戏称:爱他,就转发,恨他,也转发。
北京理工大学教授徐昕在当天发表在凤凰网上的一篇评论中认为,这一司法解释对构成诽谤罪的“情节严重”要求极低。另外,对可公诉的诽谤罪也作了扩大解释。即《解释》明确了适用公诉程序的条件,即“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七种情形: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诽谤多人造成恶劣影响的;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
“更令人忧虑的是,该《解释》规定了利用网络实施的寻衅滋事犯罪,对寻衅滋事罪进行扩大解释,” 徐昕在评论中写道。
过去几年内,中国政府已经出台了系列加强互联网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公安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不可谓不多。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周一下午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称,出台《解释》的目的,是适应新形势下同网络犯罪作斗争的迫切需要,结合新型犯罪方式的特点,对刑法相关条文的适用依法进行解释,为在司法实践中准确而有力地惩治利用网络实施的相关犯罪提供明确的司法解释依据,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但是,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正值中国加强网络言论管控和打击网络“大V”的敏感时期,特别是对浏览次数和转发次数的限定,让外界感觉有意在限制网络意见领袖发言之嫌,所以引起了法学界人士和自由派人士对网络言论进一步受到压制的普遍担心。
今年5月以来,中国开始了一轮“微博”整治运动,一些知名的微博账号相继被销号或者暂时禁言。8月,新一轮严控微博大V的运动使整治运动达到高潮,警方逮捕了一家网络推手公司的主要负责人。随后,警方以嫖娼的罪名拘捕了新浪微博大V薛蛮子,令一度活跃的微博大V人人自危。
“两高”的司法解释被认为是上述网络言论管控运动的进一步延续。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童之伟在接受《纽约时报》北京分社采访时说:“该解释的出台肯定会进一步压缩网络言论的空间。按照该司法解释,一些原本不属于犯罪的行为现在可以界定为犯罪了。”
周一,童之伟在新浪微博上针对上述司法解释发贴称,不久前被警方拘留的秦火火等人原本不属于刑事犯罪,但如果按照刚刚出台的司法解释,秦火火肯定够判刑了。随之,童之伟的新浪微博被禁言。
北京市旗鉴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晓原在接受《纽约时报》北京分社采访时亦表示,此解释出台后,很多人确实更不敢在网络上发言了,这必将严重打击微博的活跃度。
而中国政府选择绕过程序复杂费时的人大立法机构,由两高直接出台司法解释的作法,也引起了法学界的普遍质疑。“在上述司法解释上,‘两高’明显越权,已经超越了司法解释的范围。因为具体到法律的适用等,解释权应该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刘晓原说。
2000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明确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该条款还进一步规定: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1、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2、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徐昕在凤凰网的评论中称,“两高”针对网络上的诽谤罪和寻衅滋事罪的扩大解释明显超越了立法,属于越权解释。他写道:“该《解释》将网络空间推定为公共场所,突破了立法的明文规定,扩张了寻衅滋事罪的适用,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
童之伟也认为,司法解释权有特定的意义,在法律适用以及进一步明确法律界限等问题上,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都无权解释法律。
在1981年6月10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和《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对司法解释权有着清晰的界定。所谓司法解释权,即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对于在审判案件过程中如何具体运用法律、法令的问题,通过决定、批复、答复、复函等形式解释的权力。
童之伟表示,“显然,司法解释权被限定于法院审判工作的具体应用,是对审判个案的具体解释,而非对抽象的法律的解释。但现在来看,两高的解释已超出了对个案的解释范畴。这肯定与法律规定相抵触,我将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对之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建议。”
周二,刘晓原公布了一份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出的请求建议书,建议最高立法机关对周一出台的司法解释进行违法审查。他建议说,对犯罪“情节严重”的含义不能由司法作出解释,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法律解释。
两高的这一司法解释可能也会对中国的网络反腐产生影响。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在周一下午的发布会上表示,“广大网民通过信息网络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对待,负责任地核实,及时公布调查结果。即使检举、揭发的部分内容失实,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不属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就不应以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然而,到底如何界定内容是否涉嫌“情节严重”,如何界定故意和非故意,并没有确切的标准,最终的解释权仍在官方手中。
事实上,自两高司法解释公布后,微博的管控已经明显加强。新浪微博注册用户“王凡律师”在9月11日早上发贴称:前天晚上,我转发了朋友吴冬律师的一条评论两高司法解释的微博,并留言:“争取过500。”随后不久,他的新浪微博被销号。昨天我致电他,表达了同情之意思,他也取笑了我:“你还真有一张乌鸦嘴。”
王强对本文有研究贡献。
纽约时报中文网
本文由自动聚合程序取自网络,内容和观点不代表数字时代立场
© Grass Mud Horse for 中国数字时代, 2013. |
Permalink |
No comment |
Add to
del.icio.us
Post tags: 因言获罪, 宇宙真理, 独裁, 网络审查, 言论自由
订靠谱新闻 获穿墙捷径 请发电邮(最好用gmail)至:sub@chinadigitaltimes.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