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声Huisheng编者按:
有妇女不堪忍受而在所内吞耳钉、吞暖气片自杀,有妇女在踏出收教所的那一刻自杀死于收教所门口。
“因为被收容后在劳动,没在教育。”今春的全国两会期间,当被问及为什么收容教育制度没能起到“教育人”的效果时,朱征夫如是说。截止今年两会以前,朱征夫曾经四次在全国政协会议上提交废除收容教育的提案。
2018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给朱征夫的答复函中写道:“近年来,收容教育措施的运用逐年减少,收容教育人数明显下降,有些地方已经停止执行。通过调研论证,各有关方面对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已经形成共识……”
一时间,这则消息吸引了媒体眼球: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建议废止收容教育!
这项作为“法外之刑”被使用了近三十年,侵害性工作者权利的制度就要被废除了吗?这部法规如何从诞生走向衰亡,谁曾亲手将它埋葬?在废除收教的漫漫长路上,都有人做了哪些事?
1991年
《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通过
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授权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者“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规定期限:六个月到两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成为收容教育主要的法律依据。
1993年
《卖淫嫖娼人员收容驾驭办法》颁布
国务院颁布《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规定收容教育工作由公安部主管。
2005年
《治安管理处罚法》通过
对卖淫嫖娼做了明确的处罚规定: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009年
《行政处罚法》出台
该法律提出,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规定。
2010
国务院修改《办法》
“对卖淫、嫖娼人员,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的规定处罚外,对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
收容教育的期限是六个月至二年,主要是对卖淫嫖娼人员集中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
2011年
《行政强制法》出台
该法第10条明确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2013年
全国人大常委会废除劳教制度
让与之性质相似的收容教育制度再次成为社会关注度焦点。
2014年2月
两会代表提案废除收容教育
广州市政协副主席、市中级法院副院长余明永向广州市”两会”提案停用收容教育;同年3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向全国“两会”提案废除;
2014年4月初
女权行动者申请信息公开
行动者寄出320份信息公开申请,向31省市区政府和公安厅,以及国务院和公安部询问收教管理方面的五个问题。
2014年5月初
学者、律师联名
5月4日,张千帆等109名学者、律师及各界人士联署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废除收容教育制度。
2014年5月15日
黄海波事件
著名男演员黄海波因嫖娼被北京警方行政拘留后被转为收容教育6个月,该事件引发了社会对于收容教育制度的激烈讨论。
2014年6月9日
女权行动者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者再次寄出给13省政府的总共30份行政复议申请,希望得到这些省份收容教育执行现状的实情答复。
2014年10月20日
民间妇女机构消歧公约发言
瑞士日内瓦59届消歧公约委员会与NGO的非正式会议上,民间组织妇女传媒监测网络争取到了宝贵的一分钟发言机会,并在紧凑的发言中,将收容教育这一议题引入中国女权问题的脉络。
2014年10月23日
收容教育第一案败诉
以广东省公安厅为被告的“全国收容教育问责第一案”在广州市中级法院开庭,结果是法院宣判原告败诉,支持广东省公安厅对收容教育信息保密。
2015年2月
行动者寄信人大代表,呼吁废止劳教制度
行动者给全国女人大代表寄去526封信,摞起来的信封有半人多高。
她呼吁:废止有关收容教育的决定和行政法规;停止接收性工作者和其顾客进入收容教育所;关闭全国现有全部收容教育所,现有被收容教育者的剩余收容期不再执行。
2015年3月3日
张抗抗表示将继续提交废除收教的建议
全国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开幕,全国政协委员、著名作家张抗抗表示她将在“两会”上提交关于废除收容教育的建议,并且得到多位全国人大代表的响应。
2016年3月
全国政协委员朱征夫提案建议废除《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
朱征夫表示,《立法法》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由国务院1993年颁布,按2000年生效的《立法法》的规定,国务院无权制定法律,只能制定行政法规,因此,该《办法》对卖淫嫖娼人员限制人身自由的规定超越了《立法法》对国务院的立法授权。
2017年3月
全国政协委员朱征夫再次提出《关于对收容教育制度进行合宪法审查》的提案,引起社会广泛反响。
2018年3月
全国政协委员朱征夫建议对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制度进行合宪性审查。
因为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加强宪法的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既然十九大报告已经有这样明确的论述,朱征夫认为进行合宪性审查、树立宪法权威的时代已经到来,所以就提出对收容制度进行合宪性审查。
2018年12月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废除收容教育制度”列入了2018年备案审查工作的报告中。
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作报告称,“通过调研论证,各有关方面对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已经形成共识, 启动废止工作的时机已经成熟。为了深入贯彻全面依法治国精神,我们建议有关方面适时提出相关议案,废止收容教育制度。”
从2014年5月,演员黄海波因为嫖娼被收容教育半年的新闻开始,收容教育再次被放到公众社会生活的台面上来讨论。收容教育制度并不属于任何一部法律,被认为和我国《立法法》、《行政处罚法》等上位法相违背,甚至不符合宪法精神,因为是“法外之法”而饱受媒体和社会各界的质疑。
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授权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者“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规定期限为六个月到两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这份文件成为收容教育主要的法律依据。
两年后,国务院颁布《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规定收容教育工作由公安部主管。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全国《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而国务院《卖淫嫖娼收容教育办法》是行政法规。从这几点上说,收容教育制度并不符合《立法法》要求的法律依据,其合法性存在争议性。
2010年,国务院又对该《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进行了修改,“对卖淫、嫖娼人员,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的规定处罚外,对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收容教育的期限是六个月至二年,主要是对卖淫嫖娼人员集中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
2013年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废除劳教,这让与之性质相似的收容教育制度再次成为社会关注度焦点。如果废除劳教制度是维护法治的必要举措,收教制度的存在则也显得站不住脚。
此外,收容教育本身存在的暴力问题和管理上的漏洞也愈加明显。援引自报告《“收容教育”:中国女性性工作者面临的任意拘禁》的性工作者证词十分令人震撼,这些控诉包括但不限于:强行脱衣取证、暴力取证、言语侮辱、索贿受贿交换释放和减期、强迫劳动、生活用品和食物高收费、限制如厕、通信和会见、强行检查和治疗性病。
四个警察把我带到一个有床的房间,他们把我按到床上,拿一个这么长的电棍,电我的手背、脖子、大腿、腋下。那个疼痛没法忍受就像针扎一样,我疼得喊救命,他们就把我的嘴堵住,不让我喊出声……他们拿着电棍,电棍咔咔地响,都快贴到我脸上了。我怕极了刚才那种疼,也怕把我的脸电坏了,就承认了。
警察开始审问我的时候就说,我老板已经找人了,让我赶紧承认,录完口供交完钱就能放人。当天晚上他说要15000元就能把我放了,但是老板当时没找到那么多的钱。等到第二天的时候,警察就说要3万了。老板找我的老乡和几个姐妹借了4万5,给了警察3万,另外1.5万是给帮忙找人的中间人的好处费。
根本就没有给我们发工资。开始收教员说谁(劳动)第一名就能提前一个月放出来,我就拼命剪啊。我剪了第一名,就去问她,就知道我被骗了。她说肯定不能提前一个月放我,但能提前6天。他们到底是怎么算这个减的天数的,我也不清楚。
每天上厕所都是有时间限制的:早上6点半-7点,中午1点半,晚上5点半,其他的时间要是想上厕所要请示,也要看组织的心情,她心情好就让上,心情不好就让憋着。晚上也不让大便,因为厕所在外面,房间到晚上都锁上了,里面只放了两个小盆可以小便。我后来得了膀胱炎。
而这些,又仅仅是真实发生在一小部分收容教育受害者身上的遭遇。随着争议越来越明显,民间倡议废止该制度的声音也变得响亮起来。
2014年2月,广州市政协副主席、市中级法院副院长余明永向广州市”两会”提案停用收容教育;同年3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向全国“两会”提案废除;
5月4日,张千帆等109名学者、律师及各界人士联署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废除收容教育制度。他们在信中指出,专门针对“卖淫嫖娼人员“的收容教育制度违背了《立法法》“对公民政治权利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的明文规定,以及“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宪法条款,其缺乏监督的制度设计提供了权力寻租的空间,执行中存在收回、虐待、乱收费现象,而且,也没有证据证明该制度“实现了良好的社会目的”。
这一段论述可以说是从根本上呈现出了收容教育存在的问题,学者、律师们的支持和勇气,给更多关心该议题的人提供了不少鼓励。
2014年4月初,民间机构“妇女传媒监测网络”曾发起信息公开,要求各级有关部门公布收容教育实施的相关信息。在这次行动中,申请人共寄出320份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涉及31省市区政府和公安厅,以及国务院和公安部。
行动者向被申请的各级单位提出5个问题:
- 辖区内现有收容教育所个数与名称;
- 被收教男性与女性人数;
- 被收教者的劳动收入金额和支出去向;
- 收教期限的具体裁量标准;
- 收教期间的收费项目和金额。
申请人得到的回复并不令人满意:320份申请中仅有58份获得了实质性内容的答复。且大多数回复了的部门拒绝公开辖区内收教人数,理由是“警务工作秘密”,17个答复称设有收教所的公安厅均拒绝公开辖区内的被收教人数,其中13个公安厅的理由是“警务工作秘密”,6个称“不属于应公开的政府信息”或“申请不符合规定”。
对于被收教者劳动生产收入,除北京、上海、重庆和黑龙江省公安厅称未组织劳动生产外,其余均13公安厅不回答,其中8个以“内部管理信息”为由,5个称不属于应该公开的政府信息。
陆妙卿律师指出,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可不予公开的信息只有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三种,其中国家秘密需要依程序制定密级,而“警务工作秘密”不属于其中任何一种。
而关于收教期限的裁量标准,大部分公安厅没能给出答案。其中广东在内的6个省市公安厅仅引用《卖淫嫖娼收容教育办法》第九条“收容教育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作为答复。重庆、海南、河南等地公安厅承认未制定本地裁量标准。
申请人认为这些省公安厅的答复违法,因此向这些省的政府部门提起行政复议,要求确定答复违法,并责令公安厅限期重新给予答复。6月9日,申请者再次寄出给13省政府的总共30份行政复议申请,希望得到这些省份收容教育执行现状的实情答复。
同年9月,申请人在提起行政复议失败后,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广东省公安厅推上了被告席位。
2014年10月23日,“全国收容教育问责第一案”在广州市中级法院开庭,审判结果很快出来:法院宣判原告败诉,支持被告广东省公安厅对收容教育信息保密。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在此前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中,已经能看出这样的风向:“国家相关部门”正在就收容教育制度的“存废或修订”做“调研论证”。
法庭一审依法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至此,全国问责收容教育第一案一审败诉,原告直言“一场不到两个小时的庭审,休庭半小时就可以做出判决,这只能让我觉得这是一场秘密审判。”
原告曾被申请单位质疑申请信息公开的初衷,是不是“别有用心”?有的回复干脆暗示:“我知道你就是一个性工作者”这样的意思。而面对这些质疑,原告在一份自述中回应的明明白白:
我发现收容教育的残酷性和它对妇女人权的践踏超乎想象:妇女在所内长时间劳动;上厕所的时间严格控制,有人为了少上厕所少挨骂而憋出膀胱炎;所内的购物费用是市场价的3到5倍,无法购物的妇女用帮人捏腿来换卫生巾;有妇女不堪忍受而在所内吞耳钉、吞暖气片自杀,有妇女在踏出收教所的那一刻自杀死于收教所门口。
诉讼被驳回了,但这并不能让为废除收教制度而奔走的人们气馁。一位行动参与者这样阐述继续行动的重要意义:“只要收容教育这样的非法拘禁存在一天,只要我们还在纵容暴力和歧视,我们的社会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正义和法治。”
2015年3月3日全国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开幕,全国政协委员、著名作家张抗抗表示她将在“两会”上提交关于废除收容教育的建议,并且得到多位全国人大代表的响应。这与一位年轻的公益志愿者的努力是分不开的。
这名志愿者叫李芙蕊,长期关注妇女权利议题。她用3天时间,打印超过6千页资料,封装了526封信,摞起来的信封有半人多高,全部寄给女代表。“只寄信给女代表,是想突出收容教育是重要的女性权利,女性要关注女性的权利。”
在当年这封建议信中,她曾提出三点呼吁:第一,废止有关收容教育的决定和行政法规;第二,停止接收性工作者和其顾客进入收容教育所;第三,关闭全国现有全部收容教育所,现有被收容教育者的剩余收容期不再执行。
到2019年,收容教育作为一项行政处罚措施已经存在了28年。据数据统计,从全中国第一所收容教育所于1987年在上海建立到2000年,全国累计收容教育卖淫嫖娼人员30多万人。
“关于收容教育,知道它的人基本上都已经有了共识:它不合法不合理,应该和劳教一样被取消的。但制度还没有发生变化,我们一定不能停止关注,要继续趁热打铁,知道它真正被废除的那一天。”当年各方行动者们的愿景,如今已经实现。而女权主义者对于国家公共事务的关注和参与,还远没有停止。
参考文献:
https://tieba.baidu.com/p/3702444829?red_tag=0973889150
调查报告:《收容教育:中国女性性工作者面临的任意拘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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